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1.任务分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在总结2010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要求,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开展全省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分析与评价及撰写风险监测工作总结报告等工作。对索取到的所有产品质量标准扫描成PDF电子文档,整理归档保存。
省辖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采样方案的要求,配合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采样任务。采样经费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拨付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后,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各地实际采样量的多少拨付。
2.时间安排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样、检验及有关研究工作,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总结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前组织专家对总结报告进行评估,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采样要求
1.抽取的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相同品种不得重复抽样。
2.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应购买抽取的样品。
3.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检验机构协商。
4.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方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仓库或者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优先选择抽检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至少覆盖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各覆盖50%区县以上)及3个县(市)。选择生产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采样,每个采样点采集的样品量分别不超过5个。抽取保健食品产品时,应向被采样单位索取该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与样品一并送至检验机构。
5.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
6.在生产企业抽样前,应对产品的行政许可证明(备案凭证)和标签等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备案)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依监管职能进行处理,并不再抽样检验。抽样时应检查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储存条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