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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道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所有“两客一危”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安装时间,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实现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与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信息平台实时对接;要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使用、监管要求,落实监控管理人员,建立监控管理档案。
  (二)监督检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现场处理阶段(2012年1月1日起)。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信息共享平台的“两客一危”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四、职责分工和工作措施
  (一)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建立“两客一危”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对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两客一危”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制定信息共享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专项经费,将专项经费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保证信息共享平台长期稳定运行。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要求对所属“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加强对安装、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1年9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于2011年9月1日前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到位,并接入省交通运输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虽已安装但未接入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信息平台的“两客一危”车辆,要暂停车辆营运资格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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