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93号在)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切实做好药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提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考评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
(一)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将药品安全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等,健全绩效考核与行政问责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药品安全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分析评估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
(三)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体系,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加强信息传递与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切实做到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四)完善药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根据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健全乡镇和村居监管网络,保障基层用药安全。要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示范创建、专项整治、检验监测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标准添置必需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设施设备,落实监管队伍培训和举报奖励经费。
二、强化药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责任
(五)明确监管部门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其他监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3号)确定的职责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