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工作须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办(乡镇)审核、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由当地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街办、(乡镇)。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并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经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通知街道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月的下月起计发。
第二十一条 低保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