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企业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企业全体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统计到会代表人数;
(二)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2/3以上宣布会议开始;
(三)企业负责人做行政工作报告;
(四)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五)工会主席就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本次职代会提案处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六)工会主席就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七)职工代表分组讨论,讨论情况汇总交大会主席团审定;
(八)大会发言;
(九)选举评议;
(十)表决通过大会决议;
(十一)签订《集体合同》;
(十二)总结表彰;
(十三)党政领导总结讲话;
(十四)致闭幕词;
(十五)会议结束。
七、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代会代表,负责将职代会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的设立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团(组)长;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名单;
(五)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