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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在职代会代表中提名,经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0%。主席团成员按不少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10%确定,且不得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和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主席团不能代行职代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大会主席团即自行解散。
  根据每次职工代表大会的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未被选为职工代表且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部分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可邀请部分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上级领导、老同志等,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资格也随着解除。
  如果职代会议题中有涉及离、退休人员或劳务工和劳务派遣工切身利益的,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可选举部分离、退休人员或劳务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当围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等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
  职代会代表确因具体情况而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可在充分征求本选区职工对会议各项议案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委托书,并附对会议各项议案的具体意见,委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代为表决。其委托资格须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报告大会主席团,可视为出席会议。每次会议委托票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且每个被委托人委托票不得超过2票。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通过的决议和事项, 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确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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