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履行职代会代表的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
(四)定期向本选区职工报告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法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企业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标准。
企业可以决定并通过本企业工会给予职代会代表适当的津贴,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六、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遇有重大事项,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