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人数50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也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确定,且不得少于30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40人;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不足1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7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不足3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5%,且不得少于100人;职工人数3000人至10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3%,且不得少于2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0人,但不宜超过500人;
职代会代表人数应是单数,职代会代表具体人数由企业职代会章程或施行办法等制度确定。
职工大会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企业的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70%,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代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20%。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企业,其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代表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也不得超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30%。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女性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企业全体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确因具体情况不能按时召开或换届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代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或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召开或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代会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职工代表100人以上的企业职代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根据职代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代表报告予以确认。凡涉及绝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团(组)长联席会议不得替代职代会作出决定。职代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不得作出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相矛盾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