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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集体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草案、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五)民主评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实行厂务公开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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