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补充保险、兼职、住房、用车等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四)审议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草案、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
(六)审议通过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职工的裁减和安置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七)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八)民主评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议、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作为任免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九)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实行厂务公开情况;
(十)审议监督职工招聘,奖励和处罚职工,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优秀和选举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