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工办发〔201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有关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重庆市总工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企业在改制、破产以及生产经营中涉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民主管理工作实际,拟定了《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有规范性和实践性。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梳理修改,现将《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下发给你们,希望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有关单位工会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指导、贯彻和落实。
附件:《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总工会
2011年7月5日
附件:
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
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本工作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或者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举产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会议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或简称职代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集体合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和职工代表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