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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荐评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8、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影响良好,在本地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政治素质过硬;

  2、恪尽职守,竭诚奉献,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业务素质较高;

  3、在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地市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规范管理等做出突出成绩、模范带头作用明显;

  (2)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熟悉五保供养政策,热心五保供养事业,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具有奉献精神,社会责任感强,服务周到,事迹典型,供养服务对象评价高;

  4、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模范敬老院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2、全面及时为有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敬老院入住人数占床位的70%以上;

  3、敬老院规划布局和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居住用房满足供养需要,建有辅助用房,配置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等设施;

  4、敬老院功能区域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达标;院内生活区及居室清洁卫生,布置整齐;厨房、餐厅分设,干净卫生,餐具齐全,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5、财务、档案、膳食、卫生、照料护理、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健全,建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考评及奖惩制度;

  6、坚持院务公开,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账目明晰,国有资产登记清楚;

  7、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水平高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得到有效保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活动,院民精神饱满,人际关系和谐;

  8、供养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工作人员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9、创办院办经济项目,鼓励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得收益用于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且效果明显;

  10、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五保供养对象和当地群众满意度高,在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评选表彰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自治区民政厅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民政局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评选标准进行考评审核,严格把关,提出初步意见,面向全区公示,报经厅党组研究后确定,拟在9月下旬进行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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