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

  六、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主管部门运用经济手段保障市场供应、稳定蔬菜价格的重要抓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大力支持蔬菜生产流通。在蔬菜生产环节。同我省“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及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相结合,与“一核一圈三群”大中城市周边“菜篮子”建设相结合,支持规模设施蔬菜种植项目;在蔬菜流通环节,支持蔬菜预冷、冷藏设施、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支持蔬菜“农超对接严,减少流通费用,降低蔬菜损耗;在蔬菜消费环节,重点支持平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平价农副产品供应区、社区、平价农副产品供应点,促进让利于民、惠泽于农。对价调基金支持的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应急储备基地、城镇社区人口集中区域做出贡献的平价商店实行命名挂牌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
  七、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摊位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承包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要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继续保持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