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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对重点示范镇以外的其他乡镇,要继续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在坚持“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票据统管、采购统办、集中收付”的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乡镇财政的资金监管职能、会计核算职能、公共服务职能以及资产与债权债务管理等职能,建立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的人员、工作、资产等管理关系;进一步从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建设、动态监控、业务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有序推进乡镇财政所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相关要求

  (一)要加大对重点示范镇的支持力度。省级要完善省对下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对重点示范镇的激励奖励;对按项目管理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凡涉及重点示范镇的上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申报、优先支持。市级也要加强对重点示范镇的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对重点示范镇上报的项目类资金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今后,省、市相关改革试点可优先放在重点示范镇,并予以重点支持。

  (二)县级政府要担负起直接支持重点示范镇发展的责任。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改革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要加大对重点镇的支持力度,确保重点示范镇的支出需要;三是按时报送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展情况、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情况以及有关数据;四是加强对重点示范镇财政支出的监督,使重点示范镇切实将财政资金用于所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等方面;五是要加强对重点示范镇的债务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估重点示范镇偿债能力,加强对重点示范镇债务规模的控制,有效预防债务风险,促进重点示范镇健康发展。

  (三)重点示范镇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重点示范镇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努力在促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政策,努力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包括财政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努力在改革攻坚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立足特色和优势,加快培育支柱产业,努力在增强经济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辐射带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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