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示范镇,要以下放财政收入作为满足重点示范镇财政支出需要的首要方式。要将重点示范镇的财政保障水平与其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相挂钩,建立对重点示范镇的激励机制。纳入划分范围的财政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在划分县级和镇级财政收入时,要从有利于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与重点示范镇发展关联度较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收入,原则上要全部下放重点示范镇;对县级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收入,可实行县与镇分享,但分享比例应对重点示范镇适当倾斜。下放收入不足以满足重点示范镇支出需要的,要在划分财政收入的同时,辅以必要的转移支付制度。有条件的市区,可以将市级集中的重点示范镇财政收入通过直接下放或返还等方式补助重点示范镇,增强重点示范镇的财政保障能力。
2对其他重点示范镇,要以建立健全县级对重点示范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满足重点示范镇支出需要的首要方式。县级财政要测算核定重点示范镇支出需要,对重点示范镇独立承担和按比例分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县级财政对重点示范镇给予相应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对重点示范镇承担的县级委托事务和县级按比例分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县级财政对重点示范镇给予相应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县级财政也可以在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辅以与财政收入增长相挂钩的财政激励机制。
(三)落实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自主权。重点示范镇所在县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预算编制及审批、决算编制及审批等财政管理职能一同下放重点示范镇,落实重点示范镇作为一级政权所应具备的财政管理自主权,实现重点示范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权责统一。对与县级进行财政收入划分的重点示范镇,县级税务机构要保障重点示范镇行政区域内税收的单独核算;县级金库要单独设置核算重点示范镇财政收支的金库或账户,清晰反映各项财政收支和资金往来,实现重点示范镇财政收支的单独核算。同时,重点示范镇要加强财政管理,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保障所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经费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三、继续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