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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省评奖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成员在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团、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下列在当届评奖年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但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三)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四)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获得省(部)级奖励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电子出版物;

  (四)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

  (五)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

  (二)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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