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奖和论文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总数210项。其中,著作类奖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5项;论文类奖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80项。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和奖金列入单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注重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应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标准评选。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不能降低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