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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具体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将道路货运源头、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切实推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一) 清理取缔非法货运源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取缔非法货运源头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 确定并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煤场、水泥厂等装卸现场和货物集散地确定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 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 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并依法进行检定,保证称重和计量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
  2. 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3. 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
  4. 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 接受监管机构对货物装载、计重、统计、开票等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
  6. 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四) 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对经确定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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