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1〕99号 2011年8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2010年以来,个别地区和路段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出现反弹,超限率上升,严重破坏了公路设施,给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装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源头监管责任意识薄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治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履行合法装载义务。全面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管人员监管制度、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扣分制度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非法煤场等装卸点清理整顿的长效管理制约机制和货运站场等重点货物集散地的有效监管机制。力争到2011年年底,全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运车辆出场(站)不超限超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得到严格落实,全面完成自治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治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运输源头作为超限超载治理的重点,依法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煤炭、矿石(粉)、水泥等大宗货物集散地以及其它货运场站。
(二)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三) 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联互动、互相补充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控制在运输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