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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联等单位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数。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本办法实施的协调工作;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向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保障金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不缴纳地方税收的中央在甘单位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三)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各级人民银行负责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五)各级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六)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在做好本系统相关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共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四、征收程序

  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征收程序。

  1.3月15日前,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须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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