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豫环文〔2011〕15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及时,根据原环保总局《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监测全过程中监测数据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 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第五条 环境监测实行分级质量管理,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监测质量负责,同时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级环境监测站对本单位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同时负责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提供的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常设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