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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四)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五)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市区分工,向市或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

  (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执行。

  (八)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1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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