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变更。其中,申请延长研究周期的,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或代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因故(如病休、出国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离岗超过一年必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项目:
(一)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项目无继续研究价值;
(三)项目负责人变更而无合适人选接替的。
第二十四条 在研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重点项目实行执行情况中期报告、评估制度。重点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中期,向市卫生局报送《中期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用于研究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管理费不应超过科研总经费的8%。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局应当撤销项目:
(一)项目申请者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
(二)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及人员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 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局,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重点项目采用验收的方式结题;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可采用验收或总结的方式结题,具体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