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为专业小组评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分别实行量化评分制和票决制。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当年经费额度,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 国内或本市已有类似研究的;
(二) 无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的;
(三) 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研究目标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五)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第十六条 纳入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重庆市卫生局签订任务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项目实施的管理。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监督、检查、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项目的变更、终止和撤销;
(四)负责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的管理。
(一)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及约定的匹配经费;
(二)督促、指导项目实施,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三)负责项目经费、档案资料及科技成果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重点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告表》(以下简称《中期报告表》)及结题等有关材料的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主持在研项目实施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按时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所需资料;
(二)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及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严格遵守科研纪律,确保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内容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研究内容、研究周期、项目负责人等或终止研究时,应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课题组成员的,应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