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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照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受理与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市卫生局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指南,确定优先支持领域、方向和项目申请时间、方式、条件等。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任务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时);
  (三)科技查新报告;
  (四)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相应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教育、科研单位,具有为项目提供支持条件和匹配经费的能力。
  (二)项目申请人应是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信誉、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它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专业分工合理。
  (三)项目申请人主持在研的市卫生局中医药项目不超过2项,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项目。
  第十条 立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中医药研究的特色,有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三)符合重庆市卫生局发布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四)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立项数及项目完成效率和质量等因素,确定各单位申报数,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受理项目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资格条件等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等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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