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我局于2009年8月印发了《
重庆市卫生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中医〔2009〕50号),2年来,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质量进一步提高,推进了全市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根据试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重庆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卫生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卫生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局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率,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依据重庆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导向,重点开展临床研究,重视基础和应用研究。
第四条 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研究。鼓励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攻关,申报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项目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应用前景,针对重大疾病或中医治疗有优势的病种,着眼于解决中医药理论、临床和开发应用的关键问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经费在立项和中期评估合格后分两次划拨。
一般项目:项目旨在提高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疗效,探索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周期原则为2年,研究经费一次性划拨。
指导项目:项目有一定研究价值和创新性,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