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1〕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府〔2009〕57号),尽快改变村镇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村镇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就全面加强全省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套完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要努力改善我省村镇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为改善村镇环境卫生创造条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在村镇配套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结合客车停靠站、货车临时停车点,综合建设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布局公共厕所建设;按照建立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需要,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购置清运设备。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轻重缓急,突出抓好文明生态镇(农、林场)和文明生态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进行约定,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采取“户清扫分类、村收集处理、镇分类转运、市县分类处理”的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科学分类、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三、建立村镇环境卫生作业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各市、县政府要参照城市(县城)的清扫作业标准,结合村镇清扫作业特点,在村镇配备相应的环卫队伍和清洁工人,做到村镇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并配置相应环卫设备,保证环卫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环卫队伍的管理体制,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市、县环卫部门直接将管理和作业方式延伸到乡镇,或在工作经费由市、县保障后,由村镇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公路养路维修作业,落实村镇沿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的各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