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安排,贴息额度的计算按《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已经发生银行贷款项目(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项目),通过竞争性遴选后于2011年直接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计划。
对于计划申请银行贷款项目(2011年8月1日以后计划申请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通过竞争性遴选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导向项目计划,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另行通知)进行贷款对接。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于2012年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计划。列入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导向项目计划,但当年没有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直接进入下一年度合作金融机构对接程序。导向项目计划两年内有效。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按年度拨付,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计划和上年度项目实际发生利息额下达年度贴息项目资金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依法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项目单位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允许类,且符合申报领域(附件1)范畴;
(四)已发生银行贷款或者计划申请合作金融机构贷款;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金额在800万元以上,且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贷款期限、额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项目投资、规划选址、国土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等必备批件全部落实,且已开工建设,实施地在广东(不含深圳)境内;
(七)项目实施后,项目核心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领域上申请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PCT),且形成较大的产品生产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申报材料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