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待遇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比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启动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管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业服务、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在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中,要与开展新农保试点时省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搞好社会化服务。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也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确保经办工作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六、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持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