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保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可制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参保缴费的特殊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自行解决。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个人账户。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鼓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制定长期缴费激励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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