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张政〔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