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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划和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以及债务情况说明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的同时,提出编报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的要求。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下年度《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表》(附件2)。

  第十二条 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同时按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逐项对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草案于12月底前连同项目的初审意见报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草案,按项目逐一确定是否举借,明确其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于计划年度1月底前确定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草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批准文件,该批准文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因特殊情况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原程序申报审批,市财政局相应调整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向金融办提出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台账的登记工作,及时更新台账数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照财政局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政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项目资本金(含财政拨入及单位自行筹集部分)及债务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债务专用帐户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月预测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未报送用款计划的不得支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填写《承德市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附件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融资平台签章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同时提交资金支付的依据:中标通知书、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进度表、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监理单位工程价款支付证书、项目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用款审核表上签章,作为银行或融资平台公司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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