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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1〕14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各部门职责分工议事规则;

  2.年度市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表;

  3.承德市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承市政办字[201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含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市本级政府为竞争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预算立项以发改委立项批复为依据,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下达建设项目预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上述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 、高效使用。

第三章 举借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储备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已落实融资渠道,在计划年度内能够达到开工条件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申请,市发改委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各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政府性债务计划包括政府性债务举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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