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市县有关单位收取的其他收入中提取3%。包括: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超过市县调控线的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等其他各类收入。具体征收项目由市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调控线另行确定。
(三)各市、县(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第一、第二项的征收,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第一、第二项的征收;税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第三项的征收。
(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部分,由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义务的单位在季末15个工作日内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新办法制定发布以前,仍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宁政发〔1999〕75号)文件。
(三)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黄河及其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修,自治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防汛应急度汛等工程建设;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市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小流域治理,山洪治理,渠道、沟道、水库、灌排泵站和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自治区大型水利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