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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自治区有关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包括: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超过自治区调控线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征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调控线另行确定。

  (二)从自治区有关单位收取的其他收入中提取3%。包括: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超过自治区调控线的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等其他各类收入。具体征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调控线另行确定。

  (三)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有关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银川市)、征地管理费、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超过市县调控线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征收项目由市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调控线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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