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乡镇统计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示范点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根据乡镇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全面收集乡镇范围内工业、农业、贸易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统计资料,客观地反映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实现由农业统计向综合统计的转变。

  (二)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如实反映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保护调查对象的秘密。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村统计台账,认真搞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分类归档、装订和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规范管理。

  (四)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的配合程度。

  (五)提高乡镇统计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开发利用好统计资料,认真分析乡镇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为各级领导提供统计服务。

  (六)通过建立示范点发现和总结创建工作的新经验、新典型,及时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大胆探索实践,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推进乡镇统计工作的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

  (二)确定示范点。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各推荐1-2个乡镇作为备选的统计工作示范点。示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乡镇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2、有相对独立的统计办公场所;3、统计网络健全,统计资料完整,统计基础较好;4、统计人员文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在县区推荐的基础上,市统计局派出人员到乡镇现场考察示范点情况,条件不合格者取消入选资格,从中择优确定具体的示范点名单。

  (三)对示范点统计岗位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由市统计局直接对示范乡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增强立足本职、爱岗奉献的良好意识,着力提高乡镇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