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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理负责制,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通过。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加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并对参加驻场设计服务情况记录保存。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情况,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切实落实检测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全市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九)进一步加大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建筑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该资质资格。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加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涉及外省(区)市企业和人员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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