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编内全员聘用制和工资津补贴绩效考核制,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服务人次、拓展服务范围、增收减支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依据和职工绩效工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健全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合理分流人员,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1、各配送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药物配送责任制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加强对经营企业基本药物购进、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在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鼓励和引导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规模经营,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配送费用,合理降低基本药物销售价格。
2、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特别是对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
3、加大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力度,对基本药物实行抽验全覆盖,并将抽验和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安排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保证资金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管,监管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合法购进,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安全监测。
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应及时调整更新。
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职责任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规范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结算等环节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落实。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