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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汕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汕头市卫生局)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广东省有关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管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和评价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主要目标包括:
  (一)2010年,在南澳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市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到2011年,全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法规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规范基本药物购销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采购方式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执行,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实行统一采购;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加强基本药物配送,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提高配送集中度、合理选择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等,完善供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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