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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克拉玛依市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五项费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克拉玛依市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五项费用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克政办发〔2009〕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小区实施了天然气入户工程,一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使用上了天然气。限于当时条件,2005年我市制定的《克拉玛依市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五项费用暂行办法》(克政办发〔2005〕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只对液化气的减免作了规定,并未明确天然气的使用。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公平性,保障所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享受减免政策,现将《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液化气:一户一人每年8瓶,一户2-3人每年17瓶,一户4人以上每年23瓶,每瓶33元。”修改为“液化气:一户一人每年8瓶,一户2-3人每年17瓶,一户4人以上每年23瓶,每瓶33元;使用开然气的,其标准为:一户一人每年150立方米,一户2-3人每年250立方米,一户4人以上每年350立方米。同时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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