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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要求:
  (一)用于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二)新建居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公安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安全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对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产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抄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查,安全防范设施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出具不合格检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据此意见不得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和交付使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意见和《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抄送建设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公安和建设行政部门失职或不按规定作为的,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保安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社区保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秩序。
  (二)从事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保安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未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保安人员;对违规聘用的,市(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主管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社区保安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四)各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义务治安员,配合公安、保安人员值勤巡逻。
  第六条 本市现有的居民住宅(包括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参照本规定,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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