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部门;
2.救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区级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待命;
2.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向自治区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4.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依据市救灾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三、中度灾害、轻度灾害应急反应
中度灾害、轻度灾害发生后,有关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一)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救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中度、轻度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事宜;
2.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用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也可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区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通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市人民政府召开有关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事宜;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
4.市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终止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