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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家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区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部门每天11时(北京时间)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灾情数据)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4.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第六章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一、特大灾害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在日常性防灾工作中制定转移安置的路线和地点。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待命,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对策,统一指挥灾区的应急救助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二、重大灾应急反应

  (一)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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