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和工程设计施工等指导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林牧业部门:负责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教育部门: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气象部门: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地震部门: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外事、经贸、旅游部门:对灾区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在本地旅游的外国人士及港澳台同胞,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通讯单位: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单位: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排水、供热、燃气供应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民的用电、用水、取暖和燃气供应。
红十字会:向对口国际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和急需药品等物资的种类、数量;接受并管理和分配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保险单位:尽快查勘灾情,依据保险政策及时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灾民办理理赔。
金融单位: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第四章 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组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好市、区两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工作。
(二)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各项捐赠资金,应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二、物资准备
(一)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如救灾帐篷、衣被等。
(二)经济贸易委员会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商名录,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制度,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三)交通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运输调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