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发给与项目有关的人员。
第十九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域外的除外)享受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