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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者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初审、推荐;驻廊部队和中省直驻廊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科技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在15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限为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予。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的人数不超过2人,颁发奖励证书和30万元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只颁发奖励证书,不颁发奖金。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市财政每年拨付55万元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拨付70万元用于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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