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
(七)域外人员或者组织协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为促进本市与域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