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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七条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进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2.拟引种的品种名称、相邻省份审定证书复印件;
  3. 拟引种的区域及理由;
  (二)相邻省份的品种试验结果、审定公告或其复制件;
  (三)能够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简要说明、栽培技术要点和使用条件。
  第八条 收到引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不作补充材料的,视同申请撤回。
  第九条 每一个品种的引种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安排不少于5个试验点的田间试验,对照品种与省内同类型品种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相同。同时,指定相关单位对引进品种进行抗病虫性鉴定、品质分析和DNA指纹鉴定。
  第十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在丰产性、稳定性、抗逆性、品质等方面必须符合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第十一条 在试验期间,组织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相关委员进行田间鉴评,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田间试验考察情况,对拟引种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引种区域等做出田间评价与界定。
  第十二条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并结合田间鉴评意见,由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品种做出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报农业厅审批。
  同意引种的品种,由农业厅统一进行编号、颁发证书。引种编号为“冀引、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准予在指定区域内推广种植;对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引种品种,在生产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连续两年生产没有种植面积的、育种者或品种所有权人自愿提出退出的,由河北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终止推广。
  第十四条 未经省农业厅同意引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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