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组织领导。
1.市政府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支持并督促各县区落实本辖区专项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支持全市幼儿园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2.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者,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各类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指导幼儿园教育教学等工作。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应责任,包括协调幼儿园选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无证园整治、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指导家庭学前教育等。
4.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同相关部门一起制定幼儿园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奖补政策,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教研工作,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师比。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优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和房产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在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等政策并督促落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健全幼儿园成本核算机制,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综治、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乡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加快园所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积极改革创新,多途径、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