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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发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净资产状况;风险保证金情况;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董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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